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