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