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拒缴、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并责令其补交应交通行费;拒不补交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