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二条有效高速公路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高速公路经或企业统一规划、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用地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