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先行关闭交通,设置明显的绕行标志,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同时报告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