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

高速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使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作业交通控制,并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