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