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