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道高速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