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上挖沙、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水土资源和文物古迹。

鼓励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使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