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