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应当把科普工作纳入科技计划;有条件的科研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应当向社会开放。科普教育基地、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和有条件的企业、旅游景点,应当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