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第二十四条有效实行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法律培训和考试合格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颁发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其他人员的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颁发。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由省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统一制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