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