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