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村(居)民宣传法律常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