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法制宣传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区、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地、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