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有效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