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公安、劳动等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暂住人口和待业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