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对基本农田污染危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