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负有直接主管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