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土地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