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和堆放固体废弃物,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治理,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