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超出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