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其限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立案查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