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