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从基本农田所有人和使用人中聘请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员,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和帮助。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