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庄集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及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