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需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小型提水、引水和蓄水设施的,应当以使用劣质地和改造现有水利设施为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