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