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能力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