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能力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