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对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