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方面的绩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