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为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