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建设;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建立农业科学技术园(区)、示范基地,并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