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科学技术计划,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