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创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