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化和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