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违法建设当事人提供水、电、商品混凝土等商品和建设施工服务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