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