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或者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一)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二)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三)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