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六条有效饲养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免疫,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他人生活。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拴)养,不得放养。携带大型犬、烈性犬以外的其它犬只出户应当牵系,及时清除粪便。除因执行公务需要的犬只和导盲犬外,禁止携带其它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公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