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四条有效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城乡垃圾收集站(点)、垃圾回收装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