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州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