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镇)设计和乡村风貌设计。

城市(镇)设计应当确定中轴线、天际线和滨水景观线,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乡建筑布局,协调城乡景观,体现城乡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乡村风貌设计应当符合田园风光、自然景观、建筑风格和文化保护等风貌控制要求。

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形体、体量、高度、色彩等方面符合城市(镇)设计和特色风貌设计要求。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