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镇)设计和乡村风貌设计。
城市(镇)设计应当确定中轴线、天际线和滨水景观线,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乡建筑布局,协调城乡景观,体现城乡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乡村风貌设计应当符合田园风光、自然景观、建筑风格和文化保护等风貌控制要求。
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形体、体量、高度、色彩等方面符合城市(镇)设计和特色风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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