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