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窃电行为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