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因窃电行为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