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批准行为的;(二)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四)对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