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