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